区环保局关于北京永恒琉璃瓦厂行政处罚事项结果公示(门环保监察罚字﹝2017﹞13号)

来源:北京市门头沟区环境保护局 时间:2017-12-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门环保监察罚字﹝2017﹞13号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案件名称:北京永恒琉璃瓦厂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永恒琉璃瓦厂

处罚事由:我局于2017年4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位于门头沟区琉璃渠北仓奶牛厂的北京永恒琉璃瓦厂大量燃煤露天堆放未进行有效覆盖。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北京市门头沟区环境保护局

处罚结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救济渠道: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已告知)

相关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