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关于北京龙旺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项结果公示(门环保监察罚字﹝2017﹞48号)

来源:北京市门头沟区环境保护局 时间:2017-12-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门环保监察罚字﹝2017﹞48号

执法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案件名称:北京龙旺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龙旺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我局于2017年11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制造车间打磨焊接工位未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粉尘直接排放,污染周边环境。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北京市门头沟区环境保护局

处罚结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救济渠道: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已告知)

相关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