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关于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潭柘景区分公司行政处罚事项结果公示(门环保监察罚字﹝2017﹞50号)

来源:北京市门头沟区环境保护局 时间:2017-12-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门环保监察罚字﹝2017﹞50号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案件名称: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潭柘景区分公司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潭柘景区分公司

处罚事由:我局于2017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涉嫌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未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北京市门头沟区环境保护局

处罚结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应缴纳年排污费的一点五倍

救济渠道: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已告知)

相关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