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关于北京陈小莫川菜馆行政处罚事项结果公示(门环保监察罚字﹝2017﹞51号)

来源:北京市门头沟区环境保护局 时间:2017-12-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门环保监察罚字﹝2017﹞51号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案件名称:北京陈小莫川菜馆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陈小莫川菜馆

处罚事由:我局于2017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2017年11月15日,我局委托北京新奥环标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对北京陈小莫川菜馆油烟排放浓度进行监测,监测报告编号AST171121B007显示你店油烟排放浓度超标。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北京市门头沟区环境保护局

处罚结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救济渠道: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已告知)

相关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