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区交通局关于北京天龙燃气有限公司的京Q60125号轻型厢式货车未按规定检测专用车辆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来源:门头沟区交通局 时间:2017-12-18

门头沟区交通局关于北京天龙燃气有限公司的京Q60125号轻型厢式货车未按规定检测专用车辆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决定书文号:京交法(20)字NO.2 0000397

案件名称:北京天龙燃气有限公司的京Q60125号轻型厢式货车未按规定检测专用车辆案。

行政相对人:北京天龙燃气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1101091634613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成宪

处罚事由及执法依据:经查,该单位的京Q60125号轻型厢式货车等级评定有效期截止至2017年9月,但该单位于2017年12月12日才对上述车辆进行等级评定,已超期2个月零11天且不足3个月。该单位构成未按规定检测专用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

救济渠道: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bte365备用网站或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由本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日期:2017-12-14

处罚结果:罚款1500元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北京市门头沟区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