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区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队关于徐留爱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来源:门头沟区农业局 时间:2017-12-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京门农(动监)罚〔2017〕3号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案件名称: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徐留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处罚事由: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门头沟区农业综合执法队

处罚结果:1.没收柴鸡17.8公斤,乌鸡7.35公斤;

2.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倍罚款,即罚款496.8元。

救济渠道: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已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