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京门农(动监)罚〔2017〕3号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案件名称: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徐留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处罚事由: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门头沟区农业综合执法队
处罚结果:1.没收柴鸡17.8公斤,乌鸡7.35公斤;
2.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倍罚款,即罚款496.8元。
救济渠道: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已告知)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京门农(动监)罚〔2017〕3号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案件名称: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徐留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处罚事由: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门头沟区农业综合执法队
处罚结果:1.没收柴鸡17.8公斤,乌鸡7.35公斤;
2.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倍罚款,即罚款496.8元。
救济渠道: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已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