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京门农(动监)罚〔2017〕4号
执法依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案件名称:未在处方笺上签名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庞新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处罚事由:未在处方笺上签名的行为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门头沟区农业综合执法队
处罚结果:罚款的300元。
救济渠道: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已告知)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京门农(动监)罚〔2017〕4号
执法依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案件名称:未在处方笺上签名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庞新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处罚事由:未在处方笺上签名的行为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门头沟区农业综合执法队
处罚结果:罚款的300元。
救济渠道: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已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