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区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队关于王凤贵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京门农(渔政)罚〔2017〕3号
执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案件名称: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王凤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处罚事由: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北京市门头沟区农业综合执法队
处罚结果:1.罚款人民币500元;
2.没收电瓶1块、水裤1条、升压器1台、鱼抄网1把。
救济渠道: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已告知)